涉10.1黃大仙參與暴動19歲男生脫罪 官指無法安心接納兩警員證供質疑添加枝葉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6/02 17:06

最後更新: 2020/06/02 17: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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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指涉於10.1參與黃大仙暴動,19歲學生林子浩獲裁定罪名不成立。(楊詠渝攝)

去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反修例示威活動,19歲學生涉於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附近參與暴動,被控1項暴動罪,案件早前於區域法院開審。法官今(2日)裁決時指,兩名警員證供未能解釋被告傷勢,明顯並無道出真相。法官續指兩名警員又否認於現場曾見到消防車,但有片段拍到消防車橫放馬路上,警員不可能看不到,調查警員又聲稱未有檢取閉路電視片段,法官質疑警員為證供添枝加葉,營造視線沒有受阻的效果。法官因此無法安心接納兩警員證供,故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。

涉案被告林子浩,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,在黃大仙下邨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,被告早前否認暴動罪受審,為反修例示威中涉暴動罪第二宗開審案件。

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。(資料圖片)

法官沈小民裁決時指,在欠缺其他證據的情況下,要單憑涉案警員一面之詞便將被告定罪,警員的可信性至為關鍵。法官指本案兩名警方證人,警員楊運球及警長林華平作供時均強調,追捕被告時視線沒有受阻,若法庭接納兩警口供,的確足以將被告定罪。辯方則指案發時曾有消防車橫放在馬路上,警方需繞過消防車才可追捕,因此警方一度視線受阻,拘捕被告是「拉錯人」,但兩警則供稱沒有印象或沒有見過消防車。

法官分析時指,被告被捕當晚因頭部有3至4厘米裂傷而需送院縫針,但兩名警員均無法解釋被告的傷勢由來,法官認為這並非雞毛蒜皮的事,「每個執法人員都應該用合理武力將被捕人士制服,制服後便要確保被捕人士不會受到非法武力對待,否則可能面對刑事檢控」。法官相信兩名警員亦不會將之視為瑣碎,但兩名警員無法解釋被告傷勢,可見他們未有向法庭道出真相,因此必然削弱其證供可信性。

至於消防車一事,法官指有片段拍到案發時有消防車橫放馬路上,法官接納有關片段未經修改,因為根據辯方證人當日收到片段的時間,若拍片者要在片段中加上消防車,他必須於短時間內決定,「但佢當時又點預知到辯方嘅辯護策略?仲要預知到警員會否認?咁好明顯係穿鑿附會」。法官形容消防車橫放如此壯觀,警員必然會看到,而本案有其他證供證明的確有消防車存在,此舉相當可能否定兩名警員聲稱視線沒有受阻的關鍵證供。

法官指辯方曾提醒法庭,負責調查本案的警員曾返回現場搜索閉路電視片段,而他在調查報告中表示沒有發現閉路電視。但辯方盤問警員時曾出示照片,指案發現場附近基協中學外有閉路電視,警員亦同意在他返回現場時已發現上述閉路電視,但卻未有向校方索取片段。法官認為,若現場曾出現消防車,基協中學的閉路電視必然拍到,而閉路電視片段是密切相關證據,「警方唔拎閉路電視片段,做法令人費解。」

至於兩名警員強調被告是人群中唯一沒有戴黃色頭盔的人,因此他們認得被告,但法官認為若然警員從後追上,被追上的理應是跑得最慢的人,而不是沒有頭盔的人。再加上考慮消防車一事,「警員係為佢哋嘅證供添枝加葉,營造視線無受阻嘅效果」,法官因此無法安心接納兩人的證供,單憑被告在現場被制服,被告有機會只是路過,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,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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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